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96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967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宏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19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75327549N。 法定代表人:周蒋辉。 委托代理人:罗平,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宏,男,1986年08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75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宏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宏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39.7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张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宏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张宏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名下银行存款小额,无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张宏名下×××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张宏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宏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1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章维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