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艳发、胡训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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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6执315号案件名称
林艳发、胡训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林艳发;胡训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6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林艳发,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胡训勇(曾用名:胡勇),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林艳发申请执行胡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226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艳发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执行中:一、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8月10日、9月7日、9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训勇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30日,本院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训勇的不动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9月17日,本院走访被执行人胡训勇经常居住地,即和布克赛尔县莫特格乡敖包特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胡训勇居住地址为和布克赛尔县莫特格乡敖包特村草原三巷,无财产线索。 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据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550元,实际控制金额6.52元;依据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18.66元。 2021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名单措施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审判员 努热阿依加那尔审判员 唐尔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海麒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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