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忠发、瞿德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2执3418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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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2执3418号之五案件名称
何忠发、瞿德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何忠发;瞿德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2执341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何忠发,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屯脚镇。被执行人:瞿德志,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市屯脚镇。本院在执行何忠发与瞿德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瞿德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瞿德志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xxx9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29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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