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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江恒、孙占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61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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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61号之三十
  • 案件名称

    何江恒、孙占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江恒;孙占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61号之三十申请执行人何江恒,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平力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委托代理人:丁蕾,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占涛,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溪市统计局局长,住本溪市明山区。何江恒与孙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4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占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江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95.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19.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占涛名下银行账户已轮候冻结,未发现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占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人民币1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295.00元,执行费1419.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佩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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