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喜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424执10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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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424执10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喜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喜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424执1037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喜生,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4)宁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喜生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退赔45500元。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5000元,并被扣划银行存款1881.54元,合计到位6881.54元,已清退被害人王某。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朱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喜生已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喜生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朱喜生有银行存款1328.48元及网络资金553.06元,已被本院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宁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朱喜生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到被执行人朱喜生位于宁化县水利局宿舍X号的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朱喜生,经向该地址的租客了解,说房东姓朱,不知具体姓名,本院将传票交其代转。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退赔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陈文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璐附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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