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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复、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03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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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03号之六
  • 案件名称

    李文复、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文复;张峰;张勇;金进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0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文复,女性,1955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太子河区。申请执行人:张峰,男性,1974年04月09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性,1972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金进新,男性,1953年01月04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对李文复、张峰、张勇申请执行金进新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进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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