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复、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03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03号之六案件名称
李文复、张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文复;张峰;张勇;金进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0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文复,女性,1955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太子河区。申请执行人:张峰,男性,1974年04月09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性,1972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金进新,男性,1953年01月04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18)辽102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对李文复、张峰、张勇申请执行金进新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进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守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铭宗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李盛锦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5322号 下一篇 张亮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27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