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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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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730号
  • 案件名称

    李忠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忠国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730号被执行人:李忠国,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黑龙江省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由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的被执行人李忠国罚金一案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3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忠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5,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于学诚未按判决书交付罚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于学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6月4日,8月23日,分别启动网络查询,两次网查反馈被执行人于学诚账户中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7日,被执行人于学诚名下未查出辖区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且经过传统查询,于学诚未购买收益性保险、公积金、个人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罚金无法实现。2021年2月24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于学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于学诚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袁 超审判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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