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淑梅、李阔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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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114号之一案件名称
关淑梅、李阔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关淑梅;李阔;徐长波;蔡金龙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关淑梅,女性,1962年11月22出生,汉族,住望花区。被执行人:李阔,男性,1992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徐长波,男性,1988年08月05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蔡金龙,男性,1993年09月08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关淑梅与李阔、徐长波、蔡金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李阔、徐长波、蔡金龙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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