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正权、朱治言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7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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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702号之一案件名称
韦正权、朱治言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韦正权;朱治言;朱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702号之一申请人:韦正权,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朱治言,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朱岑,女,199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韦正权与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82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偿还合伙款2626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5、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到被执行人朱治言所在大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其家庭共有4口人,父母离异,目前在家从事养殖行业,收入一般,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朱岑与其为父女关系。6、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前往太湖县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登记信息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治言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的北京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轿车暂无法控制。7、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家伟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702号之一申请人:韦正权,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朱治言,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朱岑,女,199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申请人韦正权与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825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偿还合伙款2626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到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二人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朱治言、朱岑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5、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到被执行人朱治言所在大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其家庭共有4口人,父母离异,目前在家从事养殖行业,收入一般,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朱岑与其为父女关系。6、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前往太湖县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登记信息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朱治言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的北京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轿车暂无法控制。7、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家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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