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占权、姜立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2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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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291号之二案件名称
关占权、姜立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关占权;姜立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关占权,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姜立涛,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申请执行人关占权与被执行人姜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冀0183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姜立涛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关占权货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姜立涛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关占权货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姜立涛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关占权货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姜立涛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关占权货款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保全费1020,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执行的银行存款4329元,本案予以冻结并扣划,缴纳执行费1028元后,剩余3301元给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再无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2022年7月28日止),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未能全部实现。本案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12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彬审判员 赵永定审判员 赵江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丙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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