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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家发镇书根建材经营部与青国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07民初28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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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民初28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南陵县家发镇书根建材经营部与青国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芜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南陵县家发镇书根建材经营部;青国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07民初2892号之一申请人:南陵县家发镇书根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永林村S216省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2P2LUJ89。经营者:黄书根,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东,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洁,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国友,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人南陵县家发镇书根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青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皖0207民初289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青国友的银行存款1599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皖0207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南陵县家发镇书根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9月1日生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国友15998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卞慧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超书 记 员 李 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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