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海、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黑1002执3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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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黑1002执314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东海、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东海;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1002执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东海,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天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某。本院在执行王东海与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征收实施中心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于2021年8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牡丹江市正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用于本案执行其开发的登记在薛虎名下,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书香华府小区,房产图号385-500-1/3-4-030302,建筑面积151.90平方米住宅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书香华府小区,房产图号385-500-1/3-4-030302,建筑面积151.90平方米住宅一处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蒋继烨(身份证号码231084199208293714)所有。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继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蒋继烨(身份证号码231084199208293714)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长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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