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其他(2021)陕1022执恢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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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恢128号案件名称
许小会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许小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陕1022执恢128号许小会:许小会刑事罚金一案的(2019)陕102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刘虹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被告人张航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许小会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四、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30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已依法立案执行。在(2020)陕1022执21号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许小会对追缴罚金数额(300000元)提出异议,后依据刑事判决中事实查明部分变更许小会追缴违法所得为120000元。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许小会6208.7元、9804.34元,侦查阶段扣押许小会现金6700元,上述总计22713.04元已缴纳至罚金账户。后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20)陕1022执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许小会自动缴纳了罚金20000元及剩余违法所得97286.9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2执恢12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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