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宏、赵文龙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恢2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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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恢273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国宏、赵文龙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国宏;赵文龙;高爽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国宏,男,1969年3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赵文龙,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高爽,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国宏与被执行人赵文龙、高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人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部、全国性银行21家、省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2家等进行了查询,除本院已经发放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发放执行款4476.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姜广峰审判员 冷辉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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