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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五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终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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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终1142号
  • 案件名称

    冯小五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冯小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终1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小五,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潘伟。上诉人冯小五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9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冯小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杨仁感法官助理 杨 璞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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