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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青岭、王锦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5执4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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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执4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青岭、王锦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林青岭;王锦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5执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青岭,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锦霞,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林青岭与王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黑1085执4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锦霞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锦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锦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锦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马桥河镇中心街营业所账号账户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锦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棱市马桥河镇中心街营业所账号账户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锦霞在工行黑龙江省牡丹江穆棱支行账号账户的冻结。六、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锦霞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成审判员 王艳新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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