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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贵友、刘中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2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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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执2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龚贵友、刘中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龚贵友;刘中民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贵友,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美玲,女,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刘中民,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龚贵友与刘中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6日作出的(2021)乌仲裁字第05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贵友以刘中民未履行生效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8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中民履行了5,000元,剩余21,827元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刘中民的房产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首封),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本案移送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案件交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乌仲裁字第0540号裁决书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包金星审判员    黄理审判员    胡马尔江·马金才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吾拉木江·麦麦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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