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昊华燃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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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187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昊华燃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昊华燃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蒋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187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昊华燃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龙江街南2号房(饲料家属楼东一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艳,经理。 被告:蒋鑫,男,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昊华燃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昊华燃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昊华燃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昊华燃料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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