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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临湘市兴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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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970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市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临湘市兴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市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临湘市兴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事处长岭村。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湘市兴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汽车站。法定代表人:蒋智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负责人:周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路发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兴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82民初1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临湘市兴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路发运输有限公司履行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岳阳市路发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对临湘市兴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970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邓曙龙审判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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