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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赖玉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103民初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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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民初2029号
  • 案件名称

    杨智、赖玉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贺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智;赖玉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103民初2029号原告:杨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告:赖玉书,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原告杨智与被告赖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智、被告赖玉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被告赖玉书辩称,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是事实,但是现在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没有能力还钱,等出去后才能还钱给原告。被告赖玉书对其辩称未向法庭提交有书面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向杨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到2019年12月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对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玉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智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赖玉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吴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润芳书 记 员  覃玉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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