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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10民初4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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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民初4856号
  • 案件名称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10民初4856号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锦绣中路14号深福保现代光学厂区C栋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689X5。法定代表人:刘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忠,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球,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0714478896。法定代表人:李兴彦。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启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琛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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