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7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70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706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辽宁宏丰印染有限公司司机,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余,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虎跃环渤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王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704714852。法定代表人:才卫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军,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三段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8206010201。负责人:李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琪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与刘某某、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虎跃环渤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天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原告已经预交1500元,退回原告575元,由被告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虎跃环渤海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925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