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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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907号案件名称
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907号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军,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德至嘉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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