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小燕与叶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6民初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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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6民初1594号案件名称
范小燕与叶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范小燕;叶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6民初1594号原告:范小燕,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叶引,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原告范小燕与被告叶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小燕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燕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范小燕负担。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书荣书记员 何嫦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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