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云柱、马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8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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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879号案件名称
韩云柱、马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韩云柱;马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879号申请执行人:韩云柱,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马军,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云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01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马军已故,马军妻子马贵芳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于2021年10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案款20000元止。我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成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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