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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粉、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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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13号
  • 案件名称

    王秀粉、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秀粉;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81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粉,女,汉族,住志丹县。被执行人: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社区广播电视台家属院1-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0521402166。法定代表人:魏翠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荣,女,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王秀粉与被执行人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秀粉经济补偿金27606.29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执行人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安鲁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履行本案经济补偿金27606.29元,并缴纳执行费31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8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5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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