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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鹏、高凯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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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575号
  • 案件名称

    王鹏鹏、高凯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鹏鹏;高凯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575号原告:王鹏鹏,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高凯杰,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鹏诉被告高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鹏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王鹏鹏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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