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县某某联社、赵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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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375号案件名称
淳化县某某联社、赵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淳化县某某联社;赵某甲;刘某某;赵某乙;席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375号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0709965002A,住所地:淳化县南新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淳化县某某联社与刘某某、赵某甲、席某某、赵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赵某甲、席某某、赵某乙向申请执行人淳化县某某联社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总计395637.17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履行21400元案件义务后再无履行能力,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某甲、刘某某于2021年12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810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甲、刘某某于2023年6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188140.08元。现申请执行人在领取21400元案件款后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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