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占兆、林荣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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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710号案件名称
星占兆、林荣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星占兆;林荣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710号原告:星占兆,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被告:林荣鑫,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原告星占兆与被告林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星占兆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占兆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予以退还原告星占兆。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闫纪羽书记员 张丽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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