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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占兆、林荣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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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710号
  • 案件名称

    星占兆、林荣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星占兆;林荣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710号原告:星占兆,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被告:林荣鑫,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原告星占兆与被告林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星占兆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占兆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予以退还原告星占兆。        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闫纪羽书记员    张丽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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