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立忠、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8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883号
  • 案件名称

    李立忠、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立忠;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忠,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李立忠与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了(2020)吉0283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立忠工资款5200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883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8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邹秀文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