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赵元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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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639号案件名称
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赵元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赵元东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河东路3999号德州锦华物流有限公司院内28/2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经理。被执行人:赵元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元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元东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元东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9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元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元东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赶赴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元东名下公积金缴纳信息,被执行人赵元东名下无公积金缴纳记录。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赴德州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元东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赵元东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元东到庭,赵元东购买的挂靠在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鲁N3038W车辆,于2020年11月被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评估出售,申请执行人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到账48000元。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赵元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森驰物流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元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赵元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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