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茂胜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皖0603刑初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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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刑初350号案件名称
张茂胜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茂胜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60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茂胜,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1年4月8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任清华,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闫明星,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刑诉(2021)234号起诉书指控张茂胜犯诈骗罪,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2日、9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阳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茂胜及其辩护人任清华、闫明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茂胜在担任淮北市相山区XX医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安排医院市场部工作人员向渠沟、开发区、三堤口等地的老年人宣传免费住院、车接车送,诱导大量患有老年慢性病人住院,并安排医生降低入院门槛、虚增检查、用药费用,对市场部接来的老年人安排入院,开具DR、彩超、多普勒、B超检查,对没有实际开展检查的病人虚开检查单,资料汇总后进行医保、农合申报。为躲避监管部门检查,张茂胜安排病人入院时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全额或部分退还。经查,2019年以来XX医院申报就诊人员中,除41人门诊未住院外,通过宣传免费住院、免费体检,诱导住院178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343028.27元;诱导挂床住院2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4855.58元,住院期间存在虚开检查项目、虚增检查费用情况;未住院虚假骗保3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1639.5元;经淮北市医保局对扣押的DR影像、多普勒、彩超历史记录核对,发现虚报检查费用10144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茂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茂胜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张茂胜在整个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2.张茂胜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3.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金额中有部分犯罪金额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且犯罪金额较小,认罪认罚愿意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淮北市相山区XX医院于2018年3月20日成立,经营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投资人为马某。经营范围为:急诊医学科、内科、外科、中医科(门诊)、耳鼻咽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并注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2月1日起,被告人张茂胜在担任淮北市相山区XX医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安排医院市场部工作人员向相山区部分街道、渠沟镇等地居民宣传免费住院、车接车送,诱导患有老年慢性病病人住院,安排医生降低入院门槛,并虚开部分检查单,进行医保、农合申报。XX医院申报就诊人员中,除41人门诊未住院外,诱导住院178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三十余万元。XX医院从事上述行为中:挂床住院2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4855.58元;未住院虚假骗保3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1639.5元;经淮北市医保局对扣押的DR影像、多普勒、彩超历史记录核对,三项检查中违规部分共涉及医保基金5436元。综上,张茂胜诈骗金额共计11931.08元。案件审理期间,张茂胜退缴11931.08元。2020年6月21日,淮北市XX局相山分局从陈某处扣押黑色联想台式机电脑主机、黑色方正台式机电脑主机、黑色惠普台式机电脑主机、白色CACOO台式机电脑主机各一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作协议,淮北市医保局移交证据材料,淮北市医疗保障局出具调查情况及附件,违规数据单及说明,XX医院结算时间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人郑某、商某、马某、董某、张某1、丁某、张某2、高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张茂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茂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茂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全部退赔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张茂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茂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茂胜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兴召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宗瑞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邢晓波书 记 员 杨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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