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谢显军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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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5052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谢显军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谢显军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5052号原告: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新村社区朝阳路66-68号(东晟文化公馆一、二、三楼)。法定代表人:石朝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红,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显军,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显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中,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常劳人仲字21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2021年9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韩显军诉常德市华星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湘0702民初4903号,鉴于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1)湘0702民初4903号案件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章霞书 记 员 欧阳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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