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峰与代梅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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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247号案件名称
周晓峰与代梅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晓峰;代梅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247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峰,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代梅娟,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周晓峰与被告代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1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晓峰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代梅娟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公告费56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委托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该法院反馈代梅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但余额极少。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开设的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但余额也极少。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代梅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利华审判员 王丽辉审判员 朱 珮书记员 杨隆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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