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汉杰、泸县玉峰矸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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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493号案件名称
邓汉杰、泸县玉峰矸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邓汉杰;泸县玉峰矸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邓汉杰,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县玉峰矸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牛滩镇红旗村八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99795250。法定代表人:杨述银,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汉杰与被执行人泸县玉峰矸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汉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泸县玉峰矸砖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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