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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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669号之二案件名称
阳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阳某;杨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杨某应付申请执行人阳某借款350000元及利息7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68元、执行费639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湘0407执669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倪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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