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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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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66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阳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阳某;杨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阳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20)湘0407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杨某应付申请执行人阳某借款350000元及利息7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68元、执行费6398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湘0407执669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倪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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