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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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929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2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1依据(2020)浙0683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受理执行申请的条件之一,(2020)浙0683民初68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1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玉江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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