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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81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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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943号
  • 案件名称

    张小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小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381执9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段永泽、张小梅、北票市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辽1381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永泽、张小梅、北票市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一拍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5487600元接收该标的物,此款折抵本案执行费52517元,评估费43890元,本金5000000元,利息358800元,延期履行利息32393元,(2020)辽1381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以实际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院认为,(2020)辽1381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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