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训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5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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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5219号案件名称
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训贵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训贵;闵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5219号原告: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32208370XC。法定代表人:肖荷玉,系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江,系贵州贵达(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训贵,男,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闵姣,女,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训贵、闵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大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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