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龙、张伟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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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2741号案件名称
刘义龙、张伟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义龙;张伟林;萌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2741号原告:刘义龙,男,1975年11月29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张伟林,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萌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12077027XA。法定代表人:宋铁生。住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77号楼C。原告刘义龙与被告张伟林、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刘义龙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刘义龙负担。审判员 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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