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腾、康亚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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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799号案件名称
周腾、康亚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腾;康亚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799号原告:周腾,男,200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宁,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亚洲,男,200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永,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蠡县,系被告康亚洲表舅。原告周腾与被告康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周腾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腾撤诉。案件受理费338.75元,由原告周腾负担。审 判 员 王亚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崔玉静书 记 员 王伟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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