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瑞琴、马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恢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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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恢227号案件名称
崔瑞琴、马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瑞琴;马金鹏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崔瑞琴,女,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金鹏,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崔瑞琴申请执行马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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