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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瑞琴、马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恢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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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恢227号
  • 案件名称

    崔瑞琴、马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崔瑞琴;马金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崔瑞琴,女,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马金鹏,男,198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崔瑞琴申请执行马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221执恢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佳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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