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中芝、张志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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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65号案件名称
卢中芝、张志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卢中芝;张志国;蔡玉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65号原告:卢中芝,女,195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志国,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蔡玉玲,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卢中芝与张志国、蔡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卢中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中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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