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海峰、郝明畅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5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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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5524号案件名称
卢海峰、郝明畅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卢海峰;郝明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5524号原告:卢海峰,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郝明畅,男,199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卢海峰与被告郝明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卢海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海峰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卢海峰负担。审判员 赵洪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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