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楠、河北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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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68号案件名称
魏小楠、河北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魏小楠;河北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68号原告:魏小楠,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河北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12号帝豪雅居二栋。法定代表人:陈向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小楠与被告河北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魏小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小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小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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