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纪珍、刘怀松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5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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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53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纪珍、刘怀松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纪珍;刘怀松;易阳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纪珍。申请执行人刘怀松。被执行人易阳辉。申请执行人黄纪珍、刘怀松与被执行人易阳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18176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阳辉银行存款18176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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