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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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605号案件名称
益阳市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益阳市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艳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605号原告:益阳市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西路**。法定代表人:邓益民。被告:陈艳辉,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益阳市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陈艳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益阳市十美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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