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云亿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葛海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12号案件名称
武汉青云亿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葛海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武汉青云亿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葛海明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青云亿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融科珞喻路368号附1号一层F区2-12号(卓刀泉古玩珠宝城)。法定代表人:黄淼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海明,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上诉人武汉青云亿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海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鄂01知民初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葛海明以与武汉青云亿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武汉青云亿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葛海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葛海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知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葛海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葛海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武汉青云亿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晓汉审 判 员 詹靖康审 判 员 雷艳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戴芳芳书 记 员 兴 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庆峰、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保754号 下一篇 刘凯、郭持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149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