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30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013号
  •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雍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3013号原告: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岭路143号益丰小区A栋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X7HG8G。法定代表人:夏明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金东,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申雍,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义市汇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欢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卫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