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禹文、成远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4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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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4883号案件名称
成禹文、成远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成禹文;成远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4883号原告:成禹文,男,汉族,1993年4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成远东,男,汉族,1993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成禹文诉被告成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禹文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禹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禹文负担。审判员 李永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爱平附本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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